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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肖某某,女。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肖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案件款2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肖某某一次性支付14000元,剩余案件款肖某某用其婚前财产折抵;2、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肖某某承担。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