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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光奎与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52号申请人:周维建,男性,1955年7月10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东段3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3159858-7。本院在执行张光奎与四川省俐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支付标的款人民币2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