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贾荣君与姜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君,姜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贾荣君,男,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姜帆,男,197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荣君与被执行人姜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5万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已查封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