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克勤与高志民、靳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克勤,高志民,靳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55号申请人孙克勤,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高志民,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靳娜娜,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孙克勤与被执行人高志民、靳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武审判员 杨冬芳审判员 李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