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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建斌申请执行薛磊、杨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斌,薛磊,杨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斌,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磊,男,汉族,1989年1月124日生,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号。被执行人:杨国义,男,汉族,1985年4月7日生,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苏堡村***号。张建斌与薛磊、杨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薛磊于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偿付申请人张建斌借款140000元,若逾期履行则从2016年8月2日起按每月2%承担相应利息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6元;杨国义对薛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薛磊、杨国义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张建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薛磊名下所有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街道庄浪西路无号第4单元8层482室房屋进行评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杨宏伟执行员  基 翔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晶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