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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世忠与李小平杨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忠,李小平,杨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忠,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云芳,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世忠申请执行李小平、杨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杨云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