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蓝兆仕、杨晓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兆仕,杨晓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蓝兆仕,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杨晓园,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关于蓝兆仕与杨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晓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兆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晓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晓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蓝兆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晓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蓝兆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