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心星、刘岩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星,刘岩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36号被执行人:王心星,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岩洋,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关于王心星、刘岩洋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晋1082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短期内无法正常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