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孙兆香。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7)湘0281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浦口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及利息3376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百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偿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承诺2017年6月30日前偿付150000元,余下的欠款于2017年7月3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和解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