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55号2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862629。负责人:何相国,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经营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湖滨分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故杭州子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雪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