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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国军与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军,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民初3175号原告马国军,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户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解放路1166号三杰淯景苑。法定代表人:XX发,任执行董事职务。原告马国军与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金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国军诉称,2007年8月3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宛城区“王府花园”的房屋,面积约57.54平方米,一次性付款,总房款为14097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迟迟不予交房。2016年1月,原告找被告时,发现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挪作他用,并改变了房屋的结构。被告的行为己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6年1月起每月赔偿被告房租损失2000元至交房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告三杰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马国军告错人了;二、马国军诉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2007年8月3日购买的位于宛城区王府花园的房屋。2016年1月,原告找被告时,发现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挪作他用,并改变了房屋的结构”。系无中生有,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将原告购买的房屋挪作他用,更没有改变房屋的结构。原告马国军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1、三杰王府花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书一张。证明:原、被告2007年8月3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是王府花园,建筑面积月57.54平方米,优惠后的房价是2450元/平方米,总计房款是140973元。2、4月20日,河南省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预收款专用收据两张。证明: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前已经交付了房款。第二组,当事人对房屋现状的书面陈述意见;现场的照片及原告妻子和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明:协调解决的过程。被告2016年1月将该房屋1、东临电梯墙主墙拆破(与他屋连通);2、中间主体山墙拆破(屋顶完全的支撑墙)、拆后没有做加固过梁;3、阳台与屋间主墙拆破;4、屋顶开孔(35cmx40cm)与屋外相通;5、墙壁与地面多处开槽等等。整体房屋改了变化;第三组,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日,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马国军签订三杰王府花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书一份,原告自愿认筹被告开发的王府花园建筑面积约57.5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并一次性支付了房款140973元。原告交齐房款后,因短期内未打算装修使用房屋,也考虑到可以暂时不用交物业费,原告一直未去找被告公司领取钥匙。直到2016年1月7日原告方去被告公司总部领取钥匙,被告以钥匙丢失为由未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在看房过程中通过房屋猫眼发现屋内正在装修,双方发生纠纷。经协商,现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房屋。本院认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筹协议书是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原告根据协议书约定已履行交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虽然本案中因原告迟延主张交房对房屋的未能交付也有责任,但现经原告主张后,被告仍有义务按期向原告交付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对原告主张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房屋内部结构被改变与被告无关,但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在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之前仍应妥善保管房屋钥匙,现原告房屋内部结构被改变,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原告现提交的证据,争议房屋内部结构被拆除状况及损失仍无法确定,原告可待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后另行主张;三、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起每月赔偿被告房租损失2000元至交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主张该项损失的计算依据,且原告方对迟延交房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全履行交付原告马国军位于南阳市王府花园房屋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原告马国军负担1560元,由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