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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3执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雷某某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3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均。赵某某与王某某、雷某某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津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赵某某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雷某某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赵某某的借款17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0.00元、执行费2507.00元,合计176317.00元。经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雷某某均2017年7月份之前的工资全扣,王某某乾工资扣至2017年5月,王某某、雷某某均2017年5月10日给付赵某某40000.00元,并补交(2017)云0623执23号执行案件余款,先履行完毕该案。本执行案件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扣雷某某均工资2500.00元、每月扣王某某工资1500.00元,2019年8月开始每月扣雷某某均工资3500.00元、每月扣王某某工资2500.00元,至扣清176317.00元与(2017)云0623执23号执行案件案件受理费3140.00元、执行费2947.00元止,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王某某、雷某某均有关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盐津县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赵某某、王某某执行笔录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3执22号案件的执行。待扣留、提取王某某、雷某某均工资完毕时予以恢复本案执行,予以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虓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