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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尹俊俊与刘海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俊俊,刘海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071号原告:尹俊俊,农民。被告:刘海瑞,农民。原告尹俊俊诉被告刘海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000元整。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强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2016年5月初,原告受雇于被告为其承揽的暖气维修项目干活,工作任务完成后,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4000元整,被告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欠工资4000元整。基于以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瑞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尹俊俊欠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