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7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浦上乡北安全村。委托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满城镇抱养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秀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田某某甲、儿子田某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共同财产冀F289**北斗星车一辆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12日生女儿田某某甲,2014年12月9日生下儿子田某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投,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6年9月,双方分居,2017年4月4日,原告回娘家居住。现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田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原告称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多为孩子考虑,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