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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成年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年,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金成年,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图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成年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7日金成年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3日以(2016)甘0321执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金成年与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8日金成年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成年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永昌县天麒冶金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案件款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仲裁字(2015)第1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