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普华英、胡云生与张正龙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华英,胡云生,张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普华英,女,1964年5月24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胡云生,男,195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张正龙,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普华英、胡云生与被执行人张正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普华英、胡云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华英、胡云生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得案款人民币6350元,申请执行人普华英、胡云生与被执行人张正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正龙于2018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将余款23650元付清。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张正龙交纳(已交)。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