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3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福建凯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斯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凯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凯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东淮花苑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51521U。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培婕,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万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1号建筑(甲级写字楼1A塔)A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33860W。法定代表人:吴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万斯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万斯服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