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秦秀文、李武男与申海、申国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文,李武,申海,申国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秦秀文,女,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李武男,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行虎,住和龙市。被执行人申海,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申国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秦秀文、李武男申请执行申海、申国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秀文、李武男据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07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海、申国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国岐自动履行执行款共计0.9万元,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申海、申国岐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