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孟祥林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祥林,孟迎新,孟应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11号申请人:孟祥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孟迎新,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申请人:孟应兰,女,生于1970年11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孟祥林、孟迎新、孟应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审查终结。申请人孟祥林、孟迎新、孟应兰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15日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孟凡昌、郭家芳位于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孟家窝村后街2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章房权证圣字第029**号)由孟祥林继承使用(继承后土地使用权随同房产依法转移)。二、孟迎新、孟应兰自愿放弃对父母(孟凡昌、郭家芳)位于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孟家窝村后街29号房产的继承权。三、孟迎新、孟应兰同意孟祥林以自己名义办理该处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意孟祥林对该处房产进行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孟祥林、孟迎新、孟应兰于2017年5月15日经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