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金华种业有限公司诉卞广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金华种业有限公司,卞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华种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卞广成,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双沟镇孙集行政村李楼村。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金华种业有限公司与卞广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卞广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1月25日,向卞广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卞广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1月25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卞广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5月1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