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启凯与五莲县恒瑞车辆附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凯,五莲县恒瑞车辆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329号申请执行��: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五莲县央赣路,组织机构代码74095821-4。法定代表人:冯建,经理。被执行人:冯建。被执行人:刘文卿。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121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0000元,利息250840.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9元,执行费149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发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终查按系统总对总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冯建、刘文卿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厂房、设备已由日照市中级人民在另案中查封,现已进行入评估、拍卖程序,其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各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了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