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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姜玉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姜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姜玉华,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木初字第026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姜玉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玉华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止,利率按2%计算)。由被执行人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截止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15万元。案件受理费4410元及执行费44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姜玉华于2017年1月23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姜玉华于2017年2月1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元;三、剩余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姜玉华从2017年3月起每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热借款2000元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4410元及申请执行费4470元由被执行人姜玉华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