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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凯与焦燕鹏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焦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58号申请人:王凯,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焦燕鹏,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王凯与焦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3835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公安部门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 巴 雅尔审判员 乌敦 格 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腾嘎日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