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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胜利与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利,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054号原告:杨胜利,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刘玉柱,河南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闪新洁,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大郭楼村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0794151790。法定代表人:齐保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胜利与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大郭楼村潘庄混凝土生产线二条予以查封。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刘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闪新洁、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粉煤灰及运费款9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杨胜利粉煤灰运费款玖拾壹万元正(910000元)。月息2分。自2016年元月1日计算利息。欠款人:闪新洁2016年元月1日欠款人: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元月1日。同时二被告制定了还款计划:于2016年年底还30万元,2017年4月份还40万元,2017年6月份还清。2016年年底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第一期的30万元。原告催要时,二被告明确表示无能力归还下余的款项,二被告的行为己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2016年1月1日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粉煤灰及运费款91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月息2分,自2016年1月1日计算利息;同时还制定了还款计划;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欠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认证权利,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系书证原件,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有经销粉煤灰业务,2016年1月1日经结算,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欠条欠杨胜利粉煤灰、运费款玖拾壹万元正(910000元)。月息2分。自2016年元月1日计算利息。还款计划:于2016年年底还30万元,2017年4月份还40万元,2017年6月份还清。欠款人:闪新洁2016年元月1日欠款人: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元月1日。2016年年底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表示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杨胜利910000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欠款,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9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自愿自2016年元月1日,按月息2分支付原告利息,系当事人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胜利欠款9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50元;由被告闪新洁、被告商丘市隆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登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