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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金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金燕,金瑜,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海江汽车修理厂,袁占青,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3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5幢。法定代表人:冯亚丽。被执行人:赵金燕,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暨市。被执行人:金瑜,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暨市。被执行人:浙江锦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组织机构代码:78290745-8。法定代表人:金瑜。被执行人:诸暨市海江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何村。代表人:章海江,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袁占青,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暨市。被执行人:章海江,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6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瑜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99号天成锦江苑3幢2单元1205室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0103173号;含固定装修]。2017年5月6日第三人马月莲(公民身份号码:)以3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金瑜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99号天成锦江苑3幢2单元1205室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0103173号;含固定装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月莲(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月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月莲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