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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耿雪平与襄城县新领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雪平,襄城县新领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耿雪平,女,1963年12月23日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襄城县新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谢庄村。法定代表人:姚新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雪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襄城县新领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城县新领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耿雪平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襄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