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5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平远、张西芳与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蒙欣运输车队、尚桂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93号本院在执行车平远、张西芳与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蒙欣运输车队、尚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0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蒙欣运输车队、尚桂河应给付申请人车平远、张西芳219734.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蒙欣运输车队、尚桂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