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军,李彩霞,李建军,司宏强,刘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李彩霞,女,生于1977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司宏强,男,生于1984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刘莉莉,女,生于1987年10月15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李彩霞、李建军、司宏强、刘莉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因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