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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国勇与李峥嵘、杨亚东、王同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勇,李峥嵘,杨亚东,王同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勇,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峥嵘,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亚东,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同超,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勇与被执行人李峥嵘、杨亚东、王同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峥嵘、杨亚东、王同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