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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68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德彬、罗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彬,罗杰,罗忠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068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彬,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罗杰,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罗忠满,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于德彬申请执行罗杰、罗忠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德彬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