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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西强与刘西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强,刘西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1961号原告:刘西强,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西占,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西强与被告刘西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西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路、被告刘西占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西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西占返还侵占原告的耕地约0.3亩。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因耕地发生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村干部调解签订协议,当场埋下灰橛。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强行侵占原告耕地约0.3亩。被告刘西占辩称,其没有占用原告的耕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均独立承包有相应耕地,双方因耕地发生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村干部调解签订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强与被告刘西占均独立承包有耕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刘西占返还侵占原告的耕地约0.3亩,虽然原告提供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因没有提供被告刘西占侵占其耕地0.3亩的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西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西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