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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冬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力,郭艳,刘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冬力。被执行人郭艳。被执行人刘腾达。李冬力申请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9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冬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183执1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