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郑明勇财产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如,黄特,黄晓慧,黄小清,黄君华,郑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唐秀如,女,生于1949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黄特,男,生于1967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晓慧,女,生于1966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申请执行人:黄小清,女,生于1970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黄君华,女,生于1975年,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郑明勇,男,生于1981,汉族,四川尚仪陇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交通肇事罪本院受理唐秀如、黄特、黄晓慧、黄小清、黄君华申请执行(2014)绵刑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明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明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