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1950江苏巨力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宝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力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宋宝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950号原告:江苏巨力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城黄西路53号。法定代表人:叶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宝勇,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明,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巨力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宝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巨力齿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