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和清、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清,刘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和清,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刘开,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和清与被执行人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委托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