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伟申请执行佟国辉、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佟国辉,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石伟,男,197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佟国辉,男,1981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被执行人李敏,男,197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街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石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佟国辉、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源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