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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振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旭海,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玉春,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振江,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荣旗民利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振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振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振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振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行账户内存款2.275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