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尚全、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尚全,李刚,李龙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周尚全,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龙焕,女,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尚全与被执行人李刚、李龙焕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