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世全与王和国、李广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全,王和国,李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全,男,194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和国,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广田,男,195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9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世全申请执行王和国、李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和国、李广田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全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陈会军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