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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郑火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郑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4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徐丽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维国,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火成,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与郑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火成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郑火成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案款6756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金马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郑火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