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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霍军味、李存等与吕世权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军味,李存,吕世权,吕梦洋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573号原告:霍军味,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李存,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原告霍军味妻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世权,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吕梦洋,女,汉族,2007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法定代理人:吕世权,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吕梦洋之父。委托代理人:吕战世,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霍军味、李存与被告吕世权、吕梦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霍军味、李存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中止申请,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郝丙申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