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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茉纳经贸有限公司、白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茉纳经贸有限公司,白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75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50号。法定代表人:迟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茉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蒙西物流城建材市场明海路以北6A-6A-210号。法定代表人:白立军,职务经理。被告:白立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呼伦贝尔市茉纳经贸有限公司、白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亿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