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诒光与金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诒光,金美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545号原告:王诒光,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坤,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美昌,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诒光诉金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诒光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金美昌的起诉。本院认为,王诒光撤回对金美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诒光撤回对金美昌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诒光负担。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