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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诒光与金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诒光,金美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545号原告:王诒光,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坤,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美昌,女,汉族,农民,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诒光诉金美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诒光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金美昌的起诉。本院认为,王诒光撤回对金美昌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诒光撤回对金美昌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诒光负担。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