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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0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刘勇,叶万宗,于艳,刘艳秋,陈亚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055号之二原告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688号14楼1401、1402、1403室。法定代表人缪虹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寅、黄启哲,均系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先进机械制造业园建安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被告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万宗。被告刘勇,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叶万宗,男,汉族,1975年11月26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于艳,女,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艳秋,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陈亚红,女,汉族,1977年2月10日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特瑞菲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刘勇、叶万宗、于艳、刘艳秋、陈亚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叶万宗、于艳、刘艳秋、陈亚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同机械(无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台州市黄岩豪伦塑业有限公司、叶万宗、于艳、刘艳秋、陈亚红的起诉。审 判 长  陆 峰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人民陪审员  张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