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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豫168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豫1681民初2319号原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贤,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某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