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7)豫168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7)豫1681民初2319号原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贤,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韩某承担。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