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127号原告:陈某1,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玉,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3,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