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林与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272号原告:李林,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方玉,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彩虹大道71号首层第三卡。法定代表人:郭子仪。原告李林诉被告中山市怡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林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为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小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