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凤与陈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周凤,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陈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8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俊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俊银行存款9631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俊应得收入963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