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荔县华星农化经销部诉李文凯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华星农化经销部,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华星农化经销部,经营场所大荔县。注册号:61xxxx3。经营人:余建民,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李文凯,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大荔县华星农化经销部与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14563元,案件受理费1283元,执行费16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