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一、九村民小组与新邵县人民政府、新邵县新田铺镇企业管理站土地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一、九村民小组。负责人:谭新华,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邵县新田铺镇。负责人:姚建刚,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宜春,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法定代表人:阳晓华,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吴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又祥,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邵县新田铺镇企业管理站,住所地新邵县新田铺镇。法定代表人:邓建国,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邓作明,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一、九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新邵县人民政府、新邵县新田铺镇企业管理站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邵中行终字第161号行政裁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作出(2016)湘行申13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予以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一村民小组及第九村民小组以被申请人新邵县新田铺镇企业管理站已对二申请人给予了一次性补偿,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一村民小组、新邵县新田铺镇新田坊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铁英审判员 宁少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优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